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1民初1202号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6911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该公司股东。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新天地A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3636211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5664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县工业园、路口、城北小街小巷等工程,在原告处购买强度等级C15、C20、C30三种混凝土共计4098.5立方,价格分别为290元、300元、330元、340元、360元、365元等,结算金额为130165.15元,已付1045000元,尚欠256644.5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未发现被告与原告有合同往来的依据,因此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75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邱 娜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