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530号
申请人: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
法定代表人:沈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百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高凯,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人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晓燕
人民陪审员 郭 琪
人民陪审员 陈孝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兰嘉敏
书 记 员 审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