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2379号
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80852838。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20112691792。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金龙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昀,该局局长。
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6元,减半收取计3943元,由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阮向南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