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957号
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我院依法受理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收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