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530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百捷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高凯,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晓燕
人民陪审员 郭 琪
人民陪审员 陈孝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判员审判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