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00900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聂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51号楼14层14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景卫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理,被告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7,925元,减半收取3,96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万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