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天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菁与聂丹、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00136号
原告:万菁,女,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易行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聂丹,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丹,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菁诉被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远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菁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菁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