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万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万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8)皖10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