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民初614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常住地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山路水上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97723T。

法定代表人:林树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超,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青,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78NL4A。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倚湖楼首层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11578960M。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燕琼,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明置业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被告南明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青,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婕、陈曦,以及被告南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燕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经济损失131.38万元、车辆购置税22.19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3515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儿子苏培欣系泉州市南益西湖豪庭小区7#别墅的业主,向被告南明置业公司购买泉州市××小区××号××室××号车位,原告与苏培欣共同居住。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接地下室车库的设计,被告南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9月15日凌晨,受超强台风“莫兰蒂”的影响,泉州市区狂风大作、暴雨如柱,路面雨水直接从地下车库采光窗及出入口处涌入,小区地下车库迅速被雨水灌满,原告停放在车位的闽CB××××玛莎GTS跑车因被雨水长时间“没顶”浸泡严重受损已达报废状态,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评估,原告的闽CB××××玛莎GTS跑车浸泡前的市场现有价值为164.23万元,车辆浸泡后可用机件残值为32.85万元,车辆浸泡后的直接损失价值为131.38万元。原告缴交的车辆购置税22.19万元。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当对原告车辆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三被告分别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一)被告南明置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1)南明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西湖豪庭项目未按我国《防洪法》规定编制洪水影响报告并报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南明置业公司对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交付的施工设计图纸缺陷未尽到审慎监督义务。(3)南明置业公司交付原告的地下车库停车位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原告的车辆安全。(4)南明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西湖豪庭小区地处低洼的平原地带,易受涝灾,南明置业公司却未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及采光窗处有效采取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5)南明置业公司将地下车库的抽水系统抽水泵的动力控制箱放置在地下车库,车库进水后动力控制箱直接被淹没,导致抽水泵无法启动运作。(二)、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1)建筑设计研究院未履行设计职责,回避设计义务。其一、对南益西湖豪庭地下人防工程防洪闸的设计深度不足,直接导致地下车库出入口未能安装防洪闸以起到防止洪水入库的作用;其二、所设计的地下车库采光窗的高程低于沿街路面的高程,导致雨水倒灌淹没车库;其三,设计的临西湖街一面的采光窗未有任何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的措施,导致洪水涌入造成损失;其四、未在地下车库出入口设计闭合挡水槛。(2)建筑设计研究院在被告南明置业公司建设项目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情况下,认定建设项目合格,并同意验收,西湖豪庭地下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具有明显过错。(三)、被告南方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1)台风来临前未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未能提醒原告注意、转移车辆。(2)发现车库进水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抢救措施。(3)灾情发生后,未能及时上报,耽误救援时间,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4)对地下车库的抽水系统检修、维护不到位。二、原告的损害结果。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评估,原告的闽CB××××玛莎GTS跑车浸泡前的市场现有价值为164.23万元,车辆浸泡后可用机件残值为32.85万元,车辆浸泡后的直接损失价值为131.38万元。原告缴交的车辆购置税22.19万元。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分别实施了如上所述的侵权行为,且每个被告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地下车库被洪水淹没及原告车辆损失的后果,原告的损害结果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无法阻断的因果关系。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施行)第16条第2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3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等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南明置业公司辩称,一、莫兰蒂超强台风导致洪水肆虐,是本案车库进水的首要原因。本案车库进水,是泉州因灾受损个案之一,车库进水与车辆被淹同属超强台风致洪的结果。二、泉州抗洪排洪设施无力全面应对超强台风,是本案车库进水的根本原因。在此情形下,西湖豪庭作为民用建筑自然独木难支。三、原告作为所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其车辆受损承担相应责任。四、答辩人作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了其所有法定义务,交付的车库不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五、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缺少足够事实及法律依据。(1)西湖豪庭项目不在滞洪区内,不存在报审洪水评价报告的问题。(2)答辩人从未接到审图机构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审图、施工乃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原告声称的问题方面的异议,原告声称答辩人未尽到谨慎监督义务没有依据。(3)西湖豪庭项目竣工后经专业单位及政府验收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4)有关“防洪闸”、“挡水槛”并无强制性条文要求。(5)答辩人将车库控制电器安装在距地约1.3米的高度,已经起到了基本防水作用。六、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应因他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辩称,一、车库进水被淹是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外加市政排水设施不畅才是导致小区地下车库严重进水的主要且直接原因。西湖豪庭作为一般的民用建筑,其排水设计是无法承受整个城市的市政抗洪压力的。因此原告车辆受损与答辩人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辩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答辩人依法依规,充分且合格履行了设计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1)答辩人对南益西湖豪庭项目的设计是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本项目施工图也经得国家认可的施工图专业审图机构的审查合格。(2)答辩人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已充分考虑且设计了“防洪闸”(闭合挡水槛),并未回避设计义务。(3)答辩人对本工程地下室防水设防高度设计充分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规定,同时本工程采光窗的高度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进行设计,该设计满足安全防护及正常防水的高度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设计规范的情形。(4)本工程地下室答辩人已按二级防水设计两道防水层,已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做了相应的防止涌水措施。关于防止倒灌,答辩人在对应防洪排涝上按照设计规范布置了四道防倒灌措施(在沿小区外围设计重力流排水沟,在采光窗底部设计了500mm左右高的混凝土反口,在地下车库坡道上下均设计两道截水沟,在地下车库内设计了抽水泵以防积水),足以排除正常的小区内降雨。临西湖街一面的采光窗部分不属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原告引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明显是对设计规范适用错误。(5)答辩人在工程满足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同意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并无不妥。综上,南益西湖豪庭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设计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亦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南方物业公司辩称,客观上答辩人已经穷尽所有防灾抗灾减灾的手段努力地抢险救灾,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主观上答辩人无任何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缺少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答辩人受聘于西湖豪庭业委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来,一直严格规范管理,全面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安排专业人员定期对小区所有配套设施,包括地下车库的排水防水设施进行检修及维护。同时,答辩人在整个西湖豪庭小区安装架设了一整套现代的视频监控设施,包括地下车库亦纳入监控之下,并安排有专门人员在总控室24小时了解小区各角落的事实情况。在答辩人提交的日常工作记录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及每周巡视表以及视频等材料均可以明确予以体现。在“莫兰蒂”台风灾害发生前,地下车库的相关排水设置一直处在最佳状态,需要时随时能正常运转。二、“莫兰蒂”台风来临之前,答辩人高度重视,进行充分的防灾准备和应对演练。2016年9月13日“莫兰蒂”台风来临前,答辩人特别就与地下车库防水排水相关事项布置具体任务,并具体指派工程人员3人负责检查所有机房,地库排水机台设施,重点检查地库166台的抽水泵目前状况,状况完好;同时安排相关人员检查包括地下车库在内与小区各排水系统配套的地下室集水坑情况,以保持排水系统的稳定可靠;9月13日15:30-17:00在小区所有大堂、电梯轿厢通知栏内张贴防范台风通知,经统计在23个大堂1个会所,共张贴47张;9月14日11:56时起用服务中心电信平台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共向438个业主发送防范“莫兰蒂”台风通知;9月13日13:57时组织微信防范台风内容发至西湖豪庭和谐西湖豪庭群,群业主成员共342人;在台风来临前特别对地下室坡道集水坑盖板进行防滑处理;预先准备大量防汛沙袋至于地下车库门口备用,防止洪水溢进车库;安排人员24小时对包括地下车库在内的重点防汛部位进行值班巡逻。三、“莫兰蒂”台风带来超大洪水时,答辩人竭尽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尽最大可能减少重特大灾害带来的损失。在台风登陆当日,答辩人安排相关人员24小时在车库巡视。在第一时间就发现西湖街道的积水水进入地下车库,在街道积水进入地下车库后,工作人员立即加强沙堤,并检查集水坑情况并手动开启抽水水泵,但抽水水泵显示空运状态。答辩人第一时间启动抢险救灾应对措施,并实施如下行为:拉响小区警报,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业委会主任及其他成员,并动员所有员工通过各种渠道与方式,包括每家每户电话通知、微信通知、发送短信通知以及安排组织安管员、保洁员敲门或可视对讲喊门等方式,通知各户业主紧急疏散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动员全部人力物力,协助及引导业主对车辆进行紧急疏散;抢救被困在电梯或因洪水被困的业主;在第一时间联系丰泽区住建局要求抽调大型抽水机,却被告知丰泽区仅有一台大型抽水机且淹没在动车站。四、“莫兰蒂”台风过后,答辩人抽调外力继续抢险救灾,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小区居民的灾后日常生活。为了排出地下车库积聚的大量洪水,答辩人紧急采购或从其它项目抽调30多台抽水机进行昼夜抽水,同时积极与市区两级住建局协调,市住建局从晋江、石狮等地抽调2台大功率抽水机参与小区地下车库排水救灾活动。在地下车库大部分积水排出之后,答辩人组织一切人力物力分班分批24小时轮流作业进入地下车库清淤作业,组织工程人员抢修更换设施设备,清理垃圾,在短时间了恢复了小区的正常生活。五、“莫兰蒂”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是导致原告汽车泡水的最主要原因。9月15日当天西湖豪庭小区周围降水量达259.3毫米,大量洪水短时间汇聚在小区周围公共道路,加上市政排水瘫痪,导致大量洪水涌入地下车库。对于短时间汹涌而来的洪水,已远远超出小区按相关规范设计的排水、防水设施的承受范围,也远远超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对防范的能力范围。六、原告对于本次灾害自身预判不足、防范不够、抢险不力也是导致财产受损的原因。在灾情发生前,停放在西湖豪庭地下停车库的车辆总计五百多辆。答辩人第一时间发现洪水涌入地下车库时便拉响警报并通知所有业主对车辆进行紧急疏散。大部分业主在接到答辩人的通知后,便立即配合答辩人的工作对车辆进行转移。原告出于自身原因,延误了转移车辆的最佳时机。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于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对其车辆泡水存在过错。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仅承担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维持车库整洁与秩序,保持车库一般情况下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对于遭遇五十年一遇甚至百年一遇的洪水,答辩人已竭尽全力,尽到应尽义务。七、除了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原因外,山美水库大量泄洪、西湖公园排水不畅、市政排水沟被堵等也是导致本次灾害的原因。八、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及物管条例,结合本案引发洪涝的原因,答辩人对原告汽车受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答辩人系西湖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西湖豪庭物业管理合同》第八条“车位使用费及停放服务费”第四款明确约定“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换言之,答辩人对本案地下车库的车位所收取的费用为停车服务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限于维持车库正常秩序,为车库提供保洁服务等使车库在一般情况下能正常发挥使用功能的服务,并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若小区业主要求答辩人对其车辆进行保管,需与答辩人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而本案原告并未与答辩人签订任何形式的车辆保管合同,原告缴纳的也仅是《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停车服务费,本案答辩人不应承担对原告所有的车辆的保管义务。答辩人与西湖豪庭业委会在《物业管理合同》第十八条免责条款第五款亦明确约定“非因乙方责任而出现的交通、火灾、水淹和刑事、治安事件等造成的当事人或相邻利害关系方损失的”,答辩人不承担责任。本案车辆泡水的主要原因系“莫兰蒂”超强台风带来的短时强降水所带来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已经超过答辩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所能予以控制的范围。在整个台风来临之前、灾情发生过程中以及灾情过后,答辩人严格依照《物业管理合同》中答辩人应予承担的义务,均采取一切能采取的措施去防抗台风,根据“权责相统一”的法律基本精神,答辩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费用,答辩人已经向西湖豪庭小区的全体业主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不应该也无法承担防抗“莫兰蒂”台风所带来的几乎百年一遇的自然灾害的重担,对于台风带来的损害,答辩人亦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另,原告本案主张损失的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主张的车辆购置税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原告***之子苏培欣系坐落于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别墅××号××室××的业主,原告与苏培欣共同居住该小区。被告南方物业公司依据与西湖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台风“莫兰蒂”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3时登陆福建厦门并进入泉州,泉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当日,泉州气象局中山北路观测站监测到当日降雨量达259.3毫米。根据泉州市水利局信息网发布的《泉州市2016年1-10月雨水情总结》,体现“9月14日~15日,平均过程雨量200.1毫米,受14号台风“莫兰蒂”影响,全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14号台风“莫兰蒂”期间我市多个站点出现超历史降水,各时段雨量均为历史实测资料第一位,较多站次重现期超百年一遇”。南方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短信、微信向西湖豪庭业主发布台风“莫兰蒂”登陆的警示信息,提醒全体西湖豪庭业主注意做好防御台风的安全措施。根据监控视频可见,2016年9月15日,西湖豪庭地下室2号岗出口从2时17分开始有少量进水,2号岗人口从5时38分开始有少量进水,后进水量加大车库被淹,自5时50分至6时0分,车库积水现场有南方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出现。至当日8时0分左右共成功转移车辆约92辆,被淹受损车辆100余辆。

闽CB××××玛莎GTS跑车为原告***所有,在2016年9月15日西湖豪庭地下车库发生水浸事件中被淹。西湖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停放在西湖豪庭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因台风天气造成被洪水浸泡的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2016年9月29日,上述鉴定所出具闽信司鉴(2016)车损价评字第013号《水淹车辆损失价值价值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为案涉闽CB××××玛莎GTS跑车浸泡前的市场现有价值为164.23万元,车辆浸泡后可用机件残值为32.85万元,车辆浸泡后的直接损失价值为131.38万元。

另查明,被告南明置业公司系西湖豪庭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该西湖豪庭项目取得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书》,取得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系南益西湖豪庭项目工程设计单位,其的西湖豪庭地下室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图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作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本院认为,因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

台风“莫兰蒂”造成的强降雨系超百年一遇,其强度和破坏力远超社会公众的预知范围,加之市政管网排水不畅,小区外围道路内涝积水严重,导致小区外内涝积水从采光窗、车库出入口涌入地下车库,案涉车辆又未能及时驶离地下车库,以上多重因素叠加造成案涉车辆被淹。涉案小区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主张车库设计等存在缺陷,请求判令被告南明置业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方物业公司在涉案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虽然在台风到来前有通过张贴通知及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布警示信息,在车库进水后采取了电话、警报等方式通知业主转移车辆,做了一定的安全防范和协助抢救工作,但从9月15日2时17分开始车库有少量进水,到5时50分安保人员出现在车库积水现场,该被告既未能及时发现车库进水,发现后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全体业主迁车避险,对扩大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天气和市政因素,以及被告南方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南方物业公司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根据西湖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所有的闽CB××××玛莎GTS跑车遭受的直接损失为131.38万元。按上述责任比例,被告南方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为1313800×25%=328450元。原告要求支付车辆损失评估费,按上述责任比例,予以支持878.75元。对于原告超出的主张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28450元;

二、被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评估费用87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2元,由原告***负担12412元,被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原告***为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黄旭光

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实达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