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3820号
起诉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33号江滨半岛3#楼2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绍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忠,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7日,本院收到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8371.15元并支付利息(以308371.15元为基数,年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1日起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为289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泊公司)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光明港景观改造及维修加固项目机械立体车库外立面、雨棚装饰及门房装饰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安泊公司承建该工程。2017年2月,安泊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建筑设计研究院使用。同年5月,安泊公司向建筑设计研究院递交竣工结算总价(送审)为873865元的工程结算书等相关结算材料,此后多次催促建筑设计研究院尽快完成结算,但建筑设计研究院一直拖延。直至2021年12月,安泊公司已收到工程款421571.85元,项目工程余款308371.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光明港景观改造及维修加固项目机械立体车库外立面、雨棚装饰及门房装饰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第25条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安泊公司与建筑设计研究院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经释明,安泊公司坚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可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