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再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倚湖楼首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霖,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山路水上乐园。

法定代表人:林树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婕,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业)、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明置业)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闽05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民申15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南方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少松、徐秋霖,再审申请人南明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英、周军芳、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婕、陈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物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车库被淹、涉案车辆被浸泡损毁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南方物业不应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以相关政府部门已发布台风预警为由否定涉案台风为不可抗力,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车库被淹、涉案车辆被浸泡损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涉案的“莫兰蒂”台风为超强台风,且恰逢天文大潮;二是水库泄洪和市政管网失灵。具体分析如下:1.不可预见方面。一家普通物业公司无法预见“莫兰蒂”台风、天文大潮、水库泄洪、市政管网瘫痪导致的灾害结果。上述因素叠加导致灾害,属于极其特殊罕见的情况,南方物业作为一家普通物业公司,无法预见灾害的破坏性结果,一、二审仅以台风有预警为由否定不可预见,不考虑其他灾害叠加因素,属于遗漏事实、适用法律错误。2.不可避免方面。洪水在短时间内从300米的采光窗倾泻至车库,淹水量达9万立方米。虽迅速开启水泵排水,却因市政管网瘫痪无法排出,且丰泽区仅有的一台大型抽水机已被淹没在泉州动车站,无法启用。此次灾害结果无法避免,一、二审法院对此未加认定。3.不可克服方面。车库内大部分车辆都已转移,少数车辆未能转移属于不可克服的情况,而该情况在一、二审都未进行判断。(1)南方物业已按规定通知业主移车,履行了通知义务。第一,事发正值中秋节凌晨,南方物业拉响了警报,包括郭艺佳在内的业主均听到了警报,这从微信群内业主的聊天记录可知。第二,因涉事业主众多,根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的规定,南方物业通知了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而且该通知也是有效果的。第三,南方物业还通过电话、敲门等方式通知移车。(2)经南方物业通知,大部分车辆还是得到了转移。移车通知发出后,大部分业主都开始移车,南方物业工作人员也协助移车。但因车库6个出入口均有洪水影响转移,而且移车过程中部分车辆熄火阻碍通道也影响了移车,导致移车时间很有限,但尽管如此还是移出了大部分车辆。而一、二审仅认定了2号出入口移车的数量,未认定其他出入口的移车数量,导致未认定大部分车辆均已移出这一关键事实。(3)当时正值中秋节凌晨,是否所有业主都在家,是否处于睡眠或被困状态,车辆是否都属于正常可用状态,以及南方物业工作人员还要救助被困业主,这些都是影响移车效果的因素,一、二审也未予以考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西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第(六)项关于南方物业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责任的约定,南方物业不应承担责任。(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南方物业对车辆提供的是停放服务,而无保管义务。南方物业不存在违约,不构成侵权。一、二审判决对南方物业苛以“台风来临前警示业主车库可能被水浸、救助、保障车位安全适用”等义务,于法无据。关于合同义务,《西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二)(三)(六)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七)(九)项及第八条第(二)(三)项等约定,南方物业有关物业服务的义务是: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并不包括车辆保管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在遇到台风、洪水时,南方物业的具体义务,仅约定要“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且南方物业与业主之间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南方物业已对停车场尽到了维护责任,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车辆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均未规定物业公司在台风、洪水场合的具体义务,仅需“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及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为“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违反该四项才构成违约,业主才可请求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南方物业未违反上述义务,故不应承担车辆损毁的赔偿责任。(三)南方物业已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一、二审认定南方物业“在防止及减轻损失发生方面措施不力,未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穷尽救助手段防止发生损害”,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1.一、二审未全面认定南方物业在台风来临前警示业主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遗漏。台风来临之前,南方物业已发出《“莫兰蒂”台风通知》,提醒业主及时将自己重要物件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而重要物件就包括车辆。至此,南方物业已履行了通知义务,至于台风具体会对车库浸水产生怎样的影响,南方物业无法做出判断。2.一、二审未全面认定南方物业在车库进水后通知移车的事实,属遗漏关键事实。(1)南方物业拉响了警报并在微信群中通知了业主。(2)南方物业通知了业主委员会。事发时,情况紧急,且涉及众多业主,通知业主委员会是最佳选择,因此,南方物业已尽到了通知义务。(3)电话通知其他业主。南方物业除了一、二审认定的8户业主,还电话通知了58户业主移车。南方物业曾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证明该事实,但法院未调取,一、二审也未认定该事实,亦未认定8户业主包括了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4)敲门通知。因事发时正值凌晨,且大部分房屋需有电梯卡才能上楼,南方物业员工难以上楼,能上楼的住户又都有两层门,业主难以听到。3.一、二审判决未认定通知移车后转移车辆总数和未转移车辆总数的事实,属事实遗漏。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大部分业主都获得了通知移车的信息,且实际上已转移了400多辆车,仅余100多辆车未转移,说明南方物业通知有效。4.一、二审认定南方物业负有救助义务,于法无据。南方物业仅有协助安全防范的义务。(1)南方物业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有设施设备日常检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等义务,业主物业费缴纳率达98%以上。(2)台风来临前,南方物业召开专门会议布置防范工作,并检查所有机房、地库排水设施,确认地下车库排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3)南方物业对地下室坡道集水坑盖板进行防滑处理,准备大量防汛沙袋置于车库门口备用,但洪水从采光窗倾泻淹没车库,沙袋已失去防水作用,反而需移出沙袋,利于车辆移出。一、二审仅认定南方物业布置了8袋沙袋,不符合事实,且车库被淹与沙袋无关,故该事实认定也与案件无关。(4)台风期间,南方物业取消中秋假期,全体人员待命抗台,项目经理肖美怀还因此过劳住院,此外,南方物业在灾后还协助业主恢复小区秩序,垫资采购或从南方物业其他项目调集30多台抽水机参与排水清淤工作。(四)一、二审在**无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就判决南方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错误。**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车辆已报废、其损失已实际发生的证明,一、二审仅凭不具备证据能力要件的司法鉴定报告就将“直接损失”认定为“实际损失”,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据了解,涉案车辆其实并未报废,而是继续使用。(五)一审判决**仅承担60%的责任,二审判决**仅承担50%的责任,而南方物业承担25%的责任,不仅与南方物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对等,且经检索也明显超过此类案件判决,有违公平原则。物业服务费和服务内容水平应相适应,南方物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扣除服务成本,利润微薄;**明知台风的预警和车库周边情况,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也应对车辆尽到管理的责任,一、二审对**责任的判决不符合公平原则。(六)一、二审判决忽视司法社会效果,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也不符合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

南明置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对**车辆损失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客观事实不符。1.车损鉴定意见书是业主委员会单方委托作出的,业主委员会未通知南明置业参与鉴定过程,鉴定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证。2.车损鉴定意见书对损失额的认定是建立在车辆报废的基础上的,而**并未证明车辆实际报废处置过程,南方物业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还证明所谓“报废车辆”其实还在使用中。3.**若有投保车损险,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为避免双重赔付,该事实应查明。这些信息由**掌握,南明置业无法取得,南方物业在原审中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但原审法院未查证。(二)二审判决认定南明置业未采取措施阻止洪水从采光窗和车库入口涌入车库,构成不作为之侵权,缺乏依据。1.南明置业作为开发商已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西湖豪庭项目竣工后,经评定符合验收标准。2.二审判决以损害结果倒推南明置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构成不作为之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西湖豪庭项目交付使用多年来,经受住了多次台风、暴雨,说明该项目防水措施并无问题,此次受灾是因为本次台风确实超出现行规范最高设计要求。(2)二审判决关于南明置业未在车库入口建造闭合的挡水槛,导致车库存在安全隐患的认定,缺乏依据。首先,闭合挡水槛不等于固定式挡水槛。有关挡水槛目前无法可依。其次,本次车库进水与车库入口有无挡水槛并无关系,因为洪水主要是从采光窗涌入的,而采光窗的镂空设计符合标准,项目设计还获得过省优住宅类三等奖。(3)本案案由是侵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与**和南明置业、研究院之间有无合同关系是无关的。二审判决认定设计不到位,却以研究院和业主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让南明置业承担责任,属于归责错误。3.本案台风应为不可抗力,南明置业对损失无过错。(三)**的车辆损失应自行承担。**作为车主,应尽到妥善管理自己车辆的责任,本次灾害中,500多辆车已移出400多辆,这表明大部分车主都采取了措施避免了损失,**是因为其自身管理不善才导致受损。(四)二审未对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调查核实。如上所述,二审判决未对受损车辆是否投保车损险进行调查取证,也未对受损车辆是否已报废进行查证核实。

**辩称,一、原判决对车辆损失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关于鉴定意见,南明置业称是由业主委员会会单方委托的并不属实,在原一审、二审中法院已查明当时在要委托鉴定时,南方物业、南明置业、街道等部门都有派员参与整个鉴定工作,且当时情况紧急,业主车辆受损严重,不易保存,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委托鉴定并无不当。2.南明置业认为鉴定意见对损失额的认定是建立在全部车辆报废、无修复价值的推定基础上,系认识错误。3.关于车辆保险的问题,答辩人车辆并未投保,南明置业如果认为业主陈述不实,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二、原判决认定南明置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地表水从采光窗、地下车库入口处涌入地下车库,构成不作为之侵权,对本案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事实清楚,认定正确。1.南明置业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实际上是其对自己工程偷工减料的认可,其在建设、施工上的偷工减料和错误已经构成侵权,可以单独引起本案损害后果,其他人是否侵权不影响其责任认定,南明置业应当承担本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南明置业既认可经图审的项目施工图,却没有在西湖豪庭项目中安装防洪闸,存在重大过错,才导致本次严重的水淹事故。南明置业主张沙袋属于闭合挡水闸,是在偷换概念。沙袋只是抢险救灾时的临时工具,将其称为活动式防洪闸无任何法律依据也非地下室建筑设计行业惯例,且在本次灾害中也未能有效阻挡洪涝从地下车库入口大量涌入。业主提供的泉州市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照片显示,验收时没有沙袋也没有防洪闸,取消防洪闸或变更为沙袋没有“设计变更通知单”,违反相关规定。西湖豪庭沿街的采光窗几乎是贴着地面设计的,明显可以看到室外街道的高度高于采光窗的高度,是一个下坡,南明置业没有按照项目施工图的要求设计高于室外地面300mm的钢筋混凝土墙,导致洪水倒灌水淹地下车库。3.西湖属于西北洋滞洪区,西湖豪庭项目毗邻西湖,项目设计建设不符合防洪标准。三、莫兰蒂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四、南方物业对西湖豪庭小区地下停车库未能依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台风来临前未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未能及时提醒答辩人注意、转移车辆是不争的事实,其称第一时间通知8位业主无证据且未通知答辩人本人,应对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南方物业、南明置业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研究院辩称,一、业主车辆受损与研究院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车库进水被淹是导致业主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然而车库进水的主要且直接原因是台风这一重大自然灾害,外加市政排水设施瘫痪导致,与研究院无关。二、研究院依法依规、充分且合格地履行了设计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1、研究院对南益西湖豪庭项目的设计是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本项目施工图也经国家认可的施工图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2、研究院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已充分考虑且设计了“防洪闸”(闭合挡水槛),并未回避设计义务。3、**认为研究院设计的地下车库采光窗底部高程低于沿街路面的高程违反《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3.1.3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确定.......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于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的规定,这是**对上述设计规范的错误解读及适用规范条文不当。该设计规范条文所指称的"地下室防水设防高度"指的是"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铺设的高度",而非**认为的"采光窗高程"。4、**认为研究院设计的地下车库采光窗未有任何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的措施,违反《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7.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3.3条以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D规定,这是对事实的歪曲,以及对规范的错误适用。另外,**认为违反《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7.8条,是对设计规范适用错误。5、研究院在工程满足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同意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并无不妥。6、关于**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图审”通过的施工图中地下室防水设计部分的第五条“凡穿出地面的孔口,钢筋混凝土墙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300mm,防止雨水倒灌”规定,在地下室采光门窗外设置高于室外地面300MM钢筋混凝防水墙的问题,研究院认为这是**对于“凡穿出地面的孔口”的专业概念理解错误及对该条文适用错误。综上,南益西湖豪庭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研究院不存在任何设计过错。相反研究院在充分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秉着“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采用镂空采光窗的设计正是为了增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功能,最大程度地方便广大业主使用。也正是基于研究院对该项目工程的精心设计,西湖豪庭项目被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授予“2011年度福建省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的荣誉表彰。答辩人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明置业、研究院、南方物业连带赔偿**车辆经济损失77200元、车辆购置税6800元;2.判令南明置业、研究院、南方物业支付**车辆损失评估费20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07年-2008年间,南明置业就西湖豪庭项目的开发建设,先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委托研究院进行设计(勘察)。研究院设计(勘察)的西湖豪庭1#~11#楼、12-1#~5#、13-1#~7#、14-1#~6#楼、地下室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图经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合格,并由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作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009年9月16日,西湖豪庭项目取得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书》,取得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二、**父亲蔡建龙购买址在丰泽区××号××室××号,并于2012年8月27日取得编号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2号房屋所有权证;三、2012年1月1日,西湖豪庭业委会与南方物业签订《西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乙方(即南方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三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七款)2.南方物业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条第六款)3.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含业主有产权的车位、车库);业主从交房(或入伙)之日起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标准车位:90元/个·月;子车位:50元/个·月;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第八条第三、第四款)4.因非乙方(即南方物业)责任而出现的交通、火灾、水淹和刑事、治安案件等造成的当事人或相邻利害关系方损失的,南方物业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第五款)。**据此缴纳车位管理费,2016年车位管理费**已缴清;四、台风“莫兰蒂”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3时登陆福建厦门并进入泉州,泉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当日,泉州气象局中山北路观测站监测到当日降雨量达259.3毫米。根据泉州市水利局信息网发布的《泉州市2016年1-10月雨水情总结》,体现“9月14日~15日,平均过程雨量200.1毫米,受14号台风“莫兰蒂”影响,全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期间我市多个站点出现超历史降水,各时段雨量均为历史实测资料第一位,较多站次重现期超百年一遇。”五、南方物业于2016年9月14日向西湖豪庭业主发送内容为“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将于15日凌晨期间在闽粤沿海登陆,严重影响本市,请注意出行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随时关注预警信息”的短信。南方物业员工肖美怀于“和谐豪庭微信群”发送内容为“提醒全体西湖豪庭业主注意做好防御台风的安全措施”的信息。根据南方物业提供的短信记录体现,2016年9月15日06时07分至07时23分,南方物业员工肖美怀共拨打8住户相关人员电话。六、2016年9月15日,从监控视频可见,当日,西湖豪庭地下室2号岗出口2时17分开始有少量进水,5时32分进水量加大,且车库有少量积水,直至车库被淹时段内从该出口驶出的车辆计50辆;西湖豪庭地下室2号岗入口5时38分开始有少量进水,5时45分进水量加大,且车库有积水,直至车库被淹时段内从该出口驶出的车辆计44辆;同时,根据地下室2号岗出口、地下室2号岗入口的监控视频可见,自5时50分至6时00分,车库中均出现南方物业的安保人员;七、闽C8××××马自达轿车为**所有,在2016年9月15日西湖豪庭地下车库发生水浸事件中被淹,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此次水淹事件中,直接损失为77200元;一审另查明,西湖豪庭项目不属于西北洋滞洪区用地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一、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0880元;二、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评估费用82.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南方物业均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南方物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另查明,**所有的闽C8××××马自达牌轿车未投保车辆损失险,该车因在2016年9月15日西湖豪庭地下车库发生严重水浸事件中被淹而造成直接损失为77200元。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二审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所有的闽C8××××马自达牌轿车在2016年9月15日西湖豪庭地下车库发生水浸事件中被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予以认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南明置业未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及采光窗处有效设置防止涌水、倒灌等设施,未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在地下室车库入口建造闭合挡水槛,致使地下室车库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构成不作为之侵权行为,对本案损失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该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南方物业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预见地下车库在强降水情况下有导致水浸的可能,在台风“莫兰蒂”来临前,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台风预警后,南方物业应对地下车库的排水及应急处置负有更高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及早做好分析研判以采取充分救助义务,其虽然在台风前通过短信、微信向业主发布警示信息,也布置了相应的沙袋,但信息内容均为一般性的提示信息,对于地下车库有可能导致水浸的信息,其并未在台风来临前警示业主,故其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充分,南方物业也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对车库进水已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其选择的险情通知方式不足以覆盖全体业主,通知方式上过于简单且效果不佳,在防止及减轻损失发生方面措施不力,未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穷尽救助手段防止损害发生,亦构成不作为之侵权行为,对损失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台风预警以及南方物业通过短信及微信发布的警示信息,其应预见涉案车辆停放于地下车库可能发生水浸风险,**对于涉案车辆受损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南明置业、南方物业的侵权责任,**应当对涉案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研究院系基于与南明置业的合同关系而进行相应设计,本案民事责任应由南明置业予以承担,**主张研究院应承担本次车辆被淹的责任,法律与事实依据不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可酌情确定南明置业、南方物业对**所受损失各承担25%赔偿责任,**自行承担50%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二、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300元;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300元;四、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评估费用51.8元;五、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评估费用51.8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负担1032元,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4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负担1032元(多预交的873元予以退回),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多预交的1468.5元予以退回)。

再审期间,南方物业提供以下证据:1.新闻报道《晋江天气预报:秋台风遇上天文潮大风暴雨降温齐聚中秋》,以证明“莫兰蒂”台风登陆期间,适逢中秋天文大潮期,将对全省造成严重的风、雨、浪。2.新闻报道《泉州:把损失降到最低》;3新闻报道《台风“莫兰蒂”致泉州多地内涝超过27.5万人受灾》;证据2、3用以证明山美水库泄洪导致大量洪水通过晋江影响西湖豪庭。4.新闻报道《“莫兰蒂”重创泉州全市普遍受灾紧急转移9万人》,以证明“莫兰蒂”台风灾情超预期,西湖豪庭周边排水管网瘫痪,地下车库积水无法排出。5.新闻报道《“莫兰蒂”肆虐过后的泉州》,以证明南方物业向丰泽区住建局请求抽调大型抽水机,却被告知仅有的一台已淹没在泉州动车站。6.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证明;7.通讯录;证据6、7用以证明原审认定南方物业通知移车的8位住户中包括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南方物业已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履行了紧急情况下的通知义务。8.新闻报道《西湖豪庭小区地下车库近130辆车被淹积水今有望抽干》;9.新闻报道《台风莫兰蒂致泉州多车库被淹西湖豪庭受灾最严重》;10.新闻报道《泉州市西湖豪庭:物业和业主齐心协力奋勇自救》;11.新闻报道《风雨同舟物业与业主共守家园》;证据8至11用以证明以下事实:西湖豪庭地下车库进水后,南方物业工作人员通过上门按门铃、警报、微信、电话以及业主相互通知等多种方式通知移车,移车通知已覆盖全体业主;南方物业员工有参与救援,指挥车辆转移;西湖豪庭地下车库当时转移了400多辆车,即大部分车辆得到转移,部分车辆未能转移的原因系因业主被困家中无法下楼或下楼后摔跤、睡觉等自身原因;车库进水后洪水倒灌很快,移车时间非常有限。南明置业和研究院均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无意见。**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中的新闻报道可以证明台风是可以预见的,不是不可抗力,且人力因素可以达到抢险救灾的效果;对于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证明、通讯录,结合原一审南方物业提供的电话通话记录,可以体现涉水车辆有400多辆,但物业仅通知8位业主。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南方物业的主张,不予采信。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地下车库的进水主要是来自西湖豪庭小区外市政道路的内涝积水。南方物业在地下车库进水后,曾拉响警报。2018年3月22日,“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轿车因地下车库发生水浸事件而被淹,南明置业、南方物业应否承担责任?根据一审相关证据证明,受“莫兰蒂”台风影响,泉州市全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其中泉州市区降雨量为259.3毫米,达特大暴雨级。期间泉州市多个站点出现超历史降水,各时段雨量均为历史实测资料第一位,较多站次重现期超百年一遇。台风在我省属常见的自然灾害,泉州市几乎每年都会受到台风影响。在气象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通常情况下的台风是可以预见的,只有少部分台风,虽然事前能够预知,但无法预见其强度之高,人们即使采取适当的措施也无法防止事件的发生。“莫兰蒂”台风造成的强降雨重现期超百年一遇,其强度和破坏力大大超出社会公众的预知范围,加之市政管网排水不畅,小区外围道路内涝积水严重,导致小区外内涝积水从采光窗、车库出入口涌入地下车库,再加之案涉车辆未能及时驶离地下车库,以上多重因素叠加造成案涉车辆被淹。其中的台风天气因素和市政排水不畅因素已超出各方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在此情况下,应审查南明置业和南方物业在采光窗和车库出入口进水及案涉车辆未及时驶离车库这两个因素中是否存在过错。关于南明置业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案涉地下车库所在的西湖豪庭项目由南明置业开发建设,根据西湖豪庭竣工验收报告,该项目已于2009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主张南明置业对地下车库的设计存在缺陷并造成其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南方物业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本案中,南方物业在台风到来前通过张贴通知、微信等向业主发布警示信息,在车库进水后采取了电话、微信、警报等方式通知业主转移车辆,做了一定的安全防范和协助抢救工作。但根据一审监控视频,2016年9月15日,案涉地下车库出入口在2时17分开始有少量进水,5时32分进水量加大且有车库有少量积水。南方物业称其于5时才发现车库进水,6时才发现车库积水,又称其在3时38分之前有巡逻,但认为当时车库进水情况不严重,不能预见几个小时后会如此严重,其于6时才开始通知业主移车。由此可见,南方物业未能及时发现车库进水,以及在发现后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延误了转移案涉车辆的时间,扩大了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天气和市政因素的影响程度,以及南方物业的过错程度,酌定南方物业对**所受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共计19300元(77200元×25%=19300元)。对于**超出的主张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明置业的再审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南方物业的再审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闽05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300元;

三、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评估费用51.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负担1468.5元,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负担1468.5元,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王一平

审判员  刘志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豪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