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02民初846号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荔华东大道999号九龙小区写字楼B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5840506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78NL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为426.9元,由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