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汇远航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15层办公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杰,系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灯草沟中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灯草沟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阿斯哈尔马吾提汗,该中学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灯草沟中学会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68042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灯草沟中学会应负担的执行费9204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灯草沟中学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灯草沟中学会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彦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