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9320号
原告:新疆东汇远航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15层办公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洁,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东汇远航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2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汇远航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冀鹏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