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9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星绿钢架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蒸湘路以北天华路东11-12号。
法定代表人:饶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长沙星绿钢架温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星绿钢架温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晴
审判员***
审判员黄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