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星绿钢架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蒸湘路以北天华路东11-12号。
法定代表人饶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4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湖南阿伟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新路37号919号(几米空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沙星绿钢架温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绿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湖南阿伟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作出(2017)湘0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被告星绿公司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民终906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阿伟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星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阿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红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为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第三人阿伟公司为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被告星绿公司答辩要点:1、被告已经将温室棚搭建项目的安装部分分包给了阿伟公司,阿伟公司与***具有合同关系,阿伟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质。2、星绿公司不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
第三人***答辩要点:原告是***叫去做事的,温室棚搭建项目的招人、安装都是***在负责,***仅起了牵线作用,本案与***无关。***与阿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属实,但合同是在***出事补签的。
第三人阿伟公司答辩要点:星绿公司将温室棚搭建项目安装工作分包给阿伟公司,阿伟公司分包给***。阿伟公司与***的承包合同是与***本人签订的,合同签订于2017***10日,并非在原告出事后补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准许。
第三人***书面答辩要点:***与***是堂兄关系,***叫***到常德澧县棚搭建项目做事。原告***经***介绍一同从事温室棚项目安装工作,***负责搬运材料。***不知晓具体用人单位,务工期间也没有获得工资报酬。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7***7日,星绿公司与常德澧县城头山优质
稻生产专业合作社(简称澧县优质稻合作社)签订《水稻育苗密室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70207),该合同约定:星绿公司向澧县优质稻合作社提供水稻育苗密室一个,单价80000元。星绿公司负责水稻育苗密室的安装和调试,项目交付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前。
2、星绿公司将水稻育苗密室的安装工作承包给阿伟公
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星绿公司按6000元/个的价格与**公司结算。2017***10日,阿伟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阿伟公司将澧县水稻育苗暗室项目安装工作包给***,分包工程量为3个60平方标准水稻育苗暗室,项目安装的单价为4100元一个(包含500元/个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和保险费用)。乙方承包的单价包含人员工资、饮食、安装工具及安装队的人员保险,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包工方式为包工、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
3、***将该安装业务介绍给第三人***,要**
胜安排人员去完成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达成口头约定,***按每个棚3700元左右的价格与***结算。2017***底,***联系了***等四人共同到常德澧县农口站项目工地搭建水稻育苗暗室。2017年3月1日,***在搭建水稻育苗暗室的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左手受伤。
4、2017年7月,***以星绿公司为被申请人,**
胜为第三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星绿公司为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该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为由作出长劳人仲(2017)第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星绿公司将常德澧县农口站水稻育苗密室的安装工作承包给阿伟公司。阿伟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公司又将安装工作转包给***,***又转包给***。***、***均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阿伟公司将水稻育苗密室的安装工作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又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对**胜招用的劳动者***,依法应由阿伟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第三人湖南阿伟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对原告**
军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第三人湖南阿伟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心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