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3执保1868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申请人***、盘锦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9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72220.5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