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博览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博览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民初2932号
原告:新疆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墨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博览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博览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克苏博览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求35元,由原告新疆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群策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