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3民初631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康德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滕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莱州市康德隆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