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市细河***钢材经销处、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2民初1262号 原告:阜新市细河***钢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细河交警支队后身(钢材市场所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0MA0UXWM52N。 经营者:***,公司负责人。 被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煤城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U9N671D。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32331200T。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阜新市细河***钢材经销处与被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细河***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退还原告阜新市细河***钢材经销处。 审 判 员  成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