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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11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xx。 被执行人:营口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xx 申请执行人辽宁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81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由审判员继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珊珊、**颐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助理郭思彤负责执行实施。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盛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均为轮候冻结,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到属地保险公司、公积金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为1年,车辆等动产的查封期为2年,房屋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冻结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相关续查封、冻结的流程及法律后果已在终本约谈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 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0811执6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继 越 审 判 员  邱珊珊 审 判 员  **颐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思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