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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香妹与****、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233民初11号
原告:母镜明,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红原县。
原告:和香妹,女,傈僳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红原县。
被告:谢拉洛周,男,藏族,1985年6月1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牧民,现羁押于红原县看守所。
被告: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母镜明、和香妹与被告谢***、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指南甲
审判员**
审判员尕让卓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索郎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