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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香妹与****、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233民初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红原县。
原告:和香妹,女,傈僳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红原县。
被告:谢拉洛周,男,藏族,1985年6月1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牧民,捕前住四川省红原县,现羁押于红原县看守所。
被告: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母镜明、和香妹诉被告谢***、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母镜明、和香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镜明、和香妹以与被告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收到被告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补偿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镜明、和香妹撤回对被告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母镜明、和香妹负担。
审判长指南甲
审判员**
审判员尕让卓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郎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