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1民初6622号之二
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北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6175858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806654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1幢201室(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BF2X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64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迟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