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3274号
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