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东港兴尧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港永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1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1幢201室(德胜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兴尧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农镇新农村平房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永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农镇新农村平房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农镇四家子村西四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新康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于波,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辽宁安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新港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东港兴尧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港永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波、***、**、**、辽宁安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22)京长安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股权,查封八处房屋、一处土地使用权,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23年1月16日,本院以(2023)辽06民初4号受理涉本案查封标的物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已查封财产暂不具备进一步处置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及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