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7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93元、逾期付款利息27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324.4元。被执行人**超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局、银行、车管所、保险及证券公司、公积金管理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协查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及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本院于近三个月内再次向上述协查部门进行财产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及尚未执行到财产的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宝军
审判员苏祥虎
审判员*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