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389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5632.32元及以5563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734.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处置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队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上对其被执行人身份予以公布。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因穷尽财产查询,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