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黎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749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12.3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琼*****】别克牌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4年4月18日止,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未能扣押到案。
线下到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
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信息。
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找到其下落故未能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