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7执26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首付款3818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182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72.73元;四、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查,被执行人***有1笔银行存款790.33元,本院依法划拨并将317.6元作为本案案款付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付款手续,本院将该款在海南省法院代管款管理系统做提存处理,余款472.73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本案剩余案款37074.0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二、经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有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龙源村委会的宅基地使用权,本院作出(2020)琼0107执26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16日起,因该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故无法处置;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登记及存款。此外,本院函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土桥社区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外调,未果; 五、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以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持有异议但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