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与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审被告:**,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7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限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章 蕾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