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854号
原告:山东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小协镇府前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K1857W。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玉,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泰市景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南西周村新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789M09。
法定代表人:李淑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兴利,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景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宗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