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格徕威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格徕威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6996号
起诉人云南格徕威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云南格徕威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18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货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经查,云南格徕威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双方归属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起诉人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5楼0517A号,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为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综上,因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格徕威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纳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