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安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04执2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安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99285-0,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蓝旗新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艳。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安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7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7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尾号6728账户余额180.34元及尾号5693账户余额107.10元、工商银行账户余额672.49元、农业银行账户余额513.82元、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9404账户余额4456.97元及尾号1626账户余额3955.04元、建设银行账户余额427.27元、财付通账户余额1969.93元,以上款项共计12282.96元,均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但均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查找,未发现其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今,虽已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了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的12282.96元及已委托查封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