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1053号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生,住陕西省镇巴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刘新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汉族,1995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48649766X。
法定代表人刘宽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毛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刘 谦
审 判 员 付 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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