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1053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生,住陕西省镇巴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刘新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汉族,1995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48649766X

法定代表人刘宽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毛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王志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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