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铭勋,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惠民二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树新、***,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宝小区富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宽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华弘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咸阳朝阳一路泰禾嘉苑22号楼、23号楼工地办公室。
负责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树新、***,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城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华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原告新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华弘公司第一项目部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城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交的6000元退还上诉人***,缓交的5800元不再补交。
审判长高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闫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