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22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2800元违约金,被告配合办理携号转网,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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