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完全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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