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34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2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