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35号
原告:***,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偃师市人,农民,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22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娟,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立案时已批准缓交诉讼费,现已开庭完毕。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