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县兴宏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2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青县兴宏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盘故乡四窝头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2582430886G,法人代表:***。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3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683831072P,法人代表:***。
青县兴宏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7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