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荣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创龙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7号
原告天津荣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晓英,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创龙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7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浩,该公司业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荣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创龙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荣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刘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俎振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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