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2民初3261号
原告: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严永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玮、付毓,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开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新城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亚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朝阳,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正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开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襄阳开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正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玮、付毓、被告襄阳开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人民币127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25日,被告与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襄阳市樊城区供电公司营业综合楼项目。在该项目建设完毕后,被告欠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款人民币5805888.99元。因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重组,最终该笔债权由湖北正源电力造价咨询公司享有,2016年12月18日,被告向湖北正源电力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复函,同意向湖北正源电力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清偿上述欠款。截止至2017年11月9日,被告已向湖北正源电力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清偿欠款共计人民币4529088.99元,仍有剩余欠款1276800元尚未清偿。2017年11月22日,湖北正源电力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2020年10月19日,原告及湖北正源电力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就该笔债权转让事宜向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然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襄阳开放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欠款1276800元,原系被告应向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樊城区供电公司营业综合楼项目利润分配款,被告已确认应予以支付,经一系列资产重组及债权转让,该笔债权于2017年11月22日由湖北正源电力有限公司享有,该公司2018年5月25日名称变更为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其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偿还12768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函》。综上,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1276800元债权转让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12768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阳市开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27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6元,由被告襄阳市开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骆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