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正源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正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正源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邹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