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异29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
委托代理人:万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薇,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红三阳(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东路15号1栋5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丽。
被执行人: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东路15号1栋5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丽。
被执行人:成都百花似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3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丽。
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中红三阳(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三阳公司)为本院(2021)川0105执2136号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六建司称,申请人申请执行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三阳公司)、成都百花似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似家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因被执行人红三阳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得知该公司唯一股东为中红三阳公司。故请求贵院追加中红三阳公司为(2021)川0105执2136号案件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中红三阳公司及被执行人红三阳公司、百花似家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六建司与红三阳公司、百花似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77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令红三阳公司、百花似家公司腾退案涉房屋给六建司,红三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六建司支付租金55390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百花似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生效后,六建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红三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川0105执21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红三阳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经核准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中红三阳公司。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红三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红三阳公司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红三阳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六建司追加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中红三阳(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川0105执2136号案被执行人,并对案涉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 祥
审 判 员 杨 进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梦兰
书 记 员 戴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