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24民初357号
原告:*****,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成都蜀恒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8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蜀恒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