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21民初1092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福源路3号1栋8层842号。
法定代表人:柏庆。
被告: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的七日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廖 栩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