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捷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0921执恢5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1665H,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遂宁合联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 桥新区置信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899583 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5W6CN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合联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9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遂宁合联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26049元。因遂宁合联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遂宁合联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遂宁蓬溪县金桥新区××道××号××号:川(2022)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1号】,2022年9月7日本院以(2022)川0921执保503号案件对该土地于进行了保全查封。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土地进行拍卖。在处置过程中,经核实发现该土地上有登记在案外人遂*****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在2015年3月1日,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从遂宁合联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转移登记为遂*****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从川(2022)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1号变为川(2022)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1号。故现在无法处置该土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 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 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921执恢557号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遂宁合联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审判员旷国军审判员雷惊宇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能      成 书 记 员 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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