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悦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1603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悦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3HXB62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166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安悦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6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安悦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9653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48元。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广安悦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金额以97881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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