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2043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师科技大楼300号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何**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阮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